English

车主巧遇被盗车 窃贼竟是租车客

2000-11-30 来源:生活时报 王炬 我有话说

本报讯日前,朝阳公安分局巡警根据110报警,抓获一名以租车偷配钥匙手段从租赁公司盗车使用的犯罪嫌疑人。

11月10日9时50分,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夏先生路过工人体育场北门停车场时,意外地发现自己公司半个多月前丢失的一辆红色桑塔纳2000轿车竟然停放在此处,近前仔细一看,连车牌都是自己公司“原装”的,经向工作人员询问,这车是刚开进来的,司机还没走。于是夏先生一边在车旁盯着,一边打了110报警。

朝阳公安分局巡察支队朝101车组接到报警后迅速驶抵现场。巡警得知停车人尚未离开场地后分头仔细搜索查找。最后在停车场厕所内发现了躲藏在此的嫌疑人吴振清,遂将其抓获予以盘查。

经审查,嫌疑人吴振清是内蒙古赤峰来京人员,自称是某家小公司的副经理,据他交待,10月21日他在夏先生的公司租了这辆红色桑塔纳2000车后即自配了车钥匙,然后在还车3日后的10月24日潜入租赁公司停车场,在无人看守的情况下用钥匙将该车盗走使用至今。吴还供认这辆车他用一阵后就准备丢弃,然后再用同样的手段“照方抓药”,将看好的一辆奥迪租盗出来。他说用这样的方法盗窃机动车已经不是头一回,而盗车的动机和目的就是自己做生意时用车方便,所以绝不变卖销赃,也不对车牌、颜色等重新“包装”。为了防止被车主和警察发现抓获和逃避法律的制裁,他往往是将车盗出后用一段时间就丢弃,自以为这样比较保险,一旦被捉也许会从轻发落。但夏先生的巧遇和报警,最终还是把他送进了拘留所。

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: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、并处罚金,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……据此规定,犯罪嫌疑人吴振清盗车后虽然只是自用而未销赃牟利,仍然要受到法律的惩处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